各有關單位:
2019年第四批南山區(qū)自主創(chuàng)新產業(yè)發(fā)展專項資金人才工作分項資金項目—“南山伯樂”獎人才引進單位獎勵項目資助開始申報,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請范圍
南山區(qū)新引進或推薦本單位人才入選兩院院士、國家重點人才計劃、廣東省重點人才計劃領軍人才、深圳市杰出人才、深圳市國家級領軍人才、深圳市地方級領軍人才、海外高層次人才A類、海外高層次人才B類的單位,可申請“南山伯樂”獎獎勵。
二、資助額度及方式
每引進一名符合條件的人才,按人才類別分別給予引才單位5萬、10萬、20萬元獎勵(兩院院士、深圳市杰出人才20萬元/人,深圳市國家級領軍人才、海外高層次A類人才10萬元/人,廣東省重點人才計劃領軍人才、深圳市地方級領軍人才、海外高層次B類人才5萬元/人,國家重點人才計劃人才按具體類別給予5-20萬元/人獎勵)。
推薦本單位人才新入選上述標準人才計劃的視同引進,每年度對同一機構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
本項資助屬于核準類,采取無償資助方式。
三、申報條件
(一)新引進是指用人單位首次從深圳市以外引進。用人單位推薦本單位人才首次入選上述標準人才計劃的視同為新引進。
(二)用人單位需在2017年10月25日以后引進人才或推薦本單位人才入選。
(三)用人單位應與人才簽訂三年以上勞動合同,其中國家重點人才計劃需在深圳市委組織部完成備案手續(xù)。
(四)“南山伯樂”獎原則上發(fā)給引才的用人單位。人才服務機構為用人單位引進人才并申請此項資助的,需由用人單位作為主申請人與人才服務機構聯(lián)合提出申請,獎勵發(fā)放給用人單位,具體分配由雙方協(xié)商確定;每位人才只能由一個單位申報(包括與人才服務機構聯(lián)合申請,人才服務機構不得單獨申請),且只能申報一次。
(五)申請單位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在我區(qū)依法注冊、登記。
四、專項資金不予資助的幾種情形
(一)近三年內在稅收、安全生產、環(huán)保、勞動等方面存在重大違法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行政處罰的;
(二)申報材料有弄虛作假情況的;
(三)近三年內申請單位以及單位法人存在違規(guī)申報使用政府資金、商業(yè)賄賂、不良信用記錄等情況的;
(四)提出資助申請后,將企業(yè)注冊地搬離南山和未按規(guī)定提交統(tǒng)計報表、在產業(yè)發(fā)展綜合服務平臺填報相關數據的;
(五)近三年內存在資金使用績效評價不合格情況的。
南山區(qū)人力資源局
2019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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