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鼓勵我市企事業(yè)單位、人才中介組織等引進和舉薦人才,根據《深圳經濟特區(qū)人才工作條例》《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發(fā)〈關于促進人才優(yōu)先發(fā)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發(fā)〔2016〕9號)等有關要求,現就2019年度深圳市人才伯樂獎(以下簡稱“人才伯樂獎”)申領發(fā)放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發(fā)放對象
從市外新引進人才的我市企事業(yè)單位、民辦非企業(yè)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及我市新入選省、市引進人才重點團隊所在單位,可以申領“人才伯樂獎”。
申請單位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在我市依法注冊、登記,依法經營、納稅。
二、發(fā)放條件
從市外新引進的人才,是指從市外(海外)引進且經我市認定的杰出人才、國家級領軍人才和地方級領軍人才、海外高層次A類和B類人才。
所引進人才應當為2018年1月1日之后引進,并與用人單位簽訂三年及以上勞動(聘用)合同,申報時仍在職且已在深全職工作9個月以上。地方級領軍人才還應當辦理正式引進手續(xù)。引進時間的計算,以勞動(聘用)合同、在深社會保險繳費記錄、工資支付憑證、市區(qū)人力資源部門引進審批時間中最早的時間為準。
人才團隊應當為2018年1月1日之后入選的省、市重點人才團隊。每個人才和團隊只能由一個單位申報(不含與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聯合申請),且只能申報一次;團隊內的個人不能作為新引進人才重復申報。
三、發(fā)放標準及方式
用人單位每引進一名杰出人才,獎勵20萬元;每引進一名經我市認定的國家級領軍人才和地方級領軍人才、海外高層次A類和B類人才,獎勵10萬元;每個新入選省、市引進重點人才團隊,獎勵15萬元。
由符合我市杰出人才認定標準的人才作為團隊帶頭人的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團隊,貢獻突出、影響較大的,經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可申請最高至200萬元的獎勵。
人才資源服務機構協助我市用人單位每引進一名經我市認定的杰出人才、國家級領軍人才和海外高層次A類人才的,獎勵5萬元。
四、發(fā)放流程
(一)申請
(二)審核
市人力資源保障局受理后,在10個工作日內,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人才伯樂獎”發(fā)放條件進行審核。
材料不齊備未通過審核的,市人力資源保障局可退回單位重新提交。審核發(fā)現不符合申領條件或弄虛作假的,市人力資源保障局可直接取消該單位申領2019年度“人才伯樂獎”資格。
(三)公示
市人力資源保障局在官方網站對擬發(fā)放“人才伯樂獎”單位名單及額度進行分批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期間,如有舉報投訴并經核查屬不符合申領條件或弄虛作假的,不予發(fā)放。
(四)獎金撥付
經公示無異議的,市人力資源保障局按照財務有關規(guī)定,辦理資金撥付手續(xù)。申請單位屬于市、區(qū)預算單位的,資金指標一次性下達所在單位;申請單位不屬于市、區(qū)預算單位的,資金撥付到該單位的銀行基本賬戶(非監(jiān)管賬戶)。
五、監(jiān)督管理
(一)市人力資源保障局負責審核所引進人才的相關情況,市科技創(chuàng)新委負責審核人才團隊的相關情況。
(二)“人才伯樂獎”獎勵資金由申請單位按相關資金管理規(guī)定使用,主要用于人才引進、培養(yǎng)等方面用途。市財政局、人力資源保障局將對“人才伯樂獎”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三)申請單位提供的信息、材料與事實不符合的,將按《深圳經濟特區(qū)人才工作條例》第六十四條“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弄虛作假,騙取政府人才政策優(yōu)惠或者扶持資金的,由政策實施部門或者扶持資金審批部門取消其獲得的榮譽、獎勵,追回其所獲得的資金;該用人單位或者個人五年內不得參加人才獎項評選或者享受本市人才優(yōu)惠政策和資金資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規(guī)定處理。
政策咨詢電話:0755-88123978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深圳市科技創(chuàng)新委員會
深圳市財政局
2019年9月3日
本文地址:
版權所有 轉載時必須以連接形式注明作者和原始出處